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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错误是常见的,但是,这种错误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错误。当错误与犯罪相关联时,才成为刑法中的错误问题。刑法中的错误理论受“事实错误免责,法律错误不免责”的罗马法彦的影响颇深,但是,实际上这一法彦并非出自刑法理论,而是作为民法领域的原则出现的,适用到刑法领域中并不完全正确,刑法中的错误远不止这一法彦所指的那样简单。研究刑法中的错误问题有必要突破这一法彦的束缚,以新的视觉为观察点,进行具体分析。 本文在这样的动机下,放弃了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这样的错误分类,取而代之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错误,拟从新的角度,得出更加科学的结论。 本文在第一部分首先理清了错误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错误的概念、错误论的研究范围、错误的分类等。在错误论的研究范围中笔者紧扣错误论的主旨,严格限定了错误论的研究范围,将一些不应由错误论解决的问题从错误论中排除了出去。在错误的分类中笔者对传统分类与新的分类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构成事实的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与违法性阻却事由的错误的分类。这些问题关系到错误的具体分析,可以说是错误论的原则性理论。 在理清了错误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之后,笔者在后面的第二、第三、第四部分中分别探讨了犯罪构成事实的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及违法性阻却事由的错误。在犯罪构成事实的错误的论述中笔者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角度对此类错误进行了具体分析。在违法性错误部分,将重点放在了故意是否包含违法性意识及违法性的本质这样的问题点上。理顺了这些问题,违法性认识错误就不难解决。违法阻却事由的错误部分,重点在于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错误是犯罪构成事实的错误还是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亦或是独立的错误的问题。 纵观刑法中的错误问题,它与犯罪论体系有着密切的联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样的三段论的犯罪论体系,与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构成要件论体系,对错误论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鉴于我国刑法的犯罪论体系与西方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的不同,笔者在文章中对两者的不同点进行了一些简要的论述,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