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垄断是当代中国经济行政生活中的一个顽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必须克服的一大障碍。但我国现行立法面对我国的行政垄断现状显得苍白无力。我们必须构建一个完整的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以便有效地控制行政垄断。行政垄断不仅存在于中国,在其他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也大量存在,甚至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这些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控制都是通过法治手段实现的。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经验。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借鉴、利益分析、辨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反行政垄断立法体例、行政垄断的表现形态、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以及行政垄断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中外反行政垄断立法进行了比较,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体系的具体建议。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七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反行政垄断立法比较的基本问题。行政垄断的解析是反行政垄断立法比较的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部分还介绍了当今世界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为下文的比较确立标准。行政垄断是垄断的一种,故而反行政垄断立法与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第二部分为反行政垄断立法体例比较。关于反行政垄断立法体例,经济转轨国家基本采取了“统一立法”体例。中国目前还没出台反垄断法,学者更倾向学习俄罗斯的立法体例。第三部分为行政垄断的表现形态比较。该部分列举了典型国家及地区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并对其进行了深入比较,相比之下,体制转型国家对反行政垄断立法更为重视。第四部分为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比较。行业垄断由于其特殊性,故本部分把反行业垄断执法机构单列出来进行了比较。关于反非行业性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国外的执法机构权威性强、执法力度大,而我国则相对较差。第五部分为各国行政垄断法律责任比较。本部分对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国外的行政垄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我国主要规定了行政垄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比较欠缺。第六部分为国外反行政垄断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部分对前面的比较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同时指出了国外反行政垄断立法的不足之处。最后,从反垄断法、行政垄断主体法律责任以及执法机构提出国外反行政垄断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七部分为构建我国反行政垄断立法体系。本部分在前文比较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从制定反垄断法典、明确列举行政垄断表现形式、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的构建、规定行政垄断主体全面责任四个方面提出了笔者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