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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最基础和最关键的现代社会关系之一,劳资双方的和谐共处是实现经济平稳发展的要点所在。但当下资强劳弱的社会格局导致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缺乏与用人单位的抗衡能力,合法劳动权益常受到侵犯。这时劳动监察机关以调和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为出发点,依法介入劳动关系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天平。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益处的同时导致劳资纠纷数量日益增长,然而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却由于职能发挥受阻陷入“权力虚置”状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内容,亟需劳动监察部门转变执法理念,发挥职责作用,从而发挥其保障劳动者权益,约束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本文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究劳动监察的基础理论,首先,从法律与学术两个维度分析总结出劳动监察的基本概念,其是指劳动监察部门依照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和程序,检查、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对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的系列监察活动。其次,明确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应当具备权力的法定性、主体的专门性、对象的具体性、决定的强制性的特点。最后,确定劳动监察具有行政强制性属性,为后文的论述奠定性质根基。第二部分简述域外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内容及对我国的启示,荷兰、智利、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劳动监察法律制度分别在完善劳动监察员队伍建设,强化执行手段同时兼顾柔化措施及严格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对当下我国制度建设具有启发意义。第三部分概述我国劳动监察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不足,即使我国在法律中设定专章且制定专门法规对劳动监察的程序、职责和义务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目前却仍存在劳动监察相关部门间缺少协商配合,未明确规定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与调查期间的中止中断制度,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存在缺陷,劳动监察机关缺乏惩教结合的执行手段,缺少对劳动监察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的问题,阐述以上问题造成的危害,为完善措施的提出预设铺垫。第四部分对我国劳动监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从建立劳动监察相关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规定社会保险费追缴时限不受劳动监察两年时效限制及确立办案期间的中止中断制度,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制定惩教结合的劳动监察执行措施与规范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律责任承担五个方面补充完善劳动监察法律制度,使之发挥出应有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