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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业主团体自治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业主团体进行自治主要通过《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的业主大会决议制度来实现。在《民法总则(草案)》的法律行为一章中,也增加了关于“决议行为”的规定。虽立法上将决议行为定性为法律行为,但是关于决议行为的性质仍存在争议,有必要进一步研究讨论。而《物权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虽对业主大会决议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业主大会决议存在瑕疵时的效力状态与救济制度的规定存在明显漏洞:现行法仅规定了业主大会决议可撤销之效力瑕疵状态,业主在面对决议存有瑕疵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时难以有效的主张权利。法院在审理实践中出现的案件时也难以准确把握,亟需理论上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本文以业主大会决议行为效力为中心,对其性质、效力瑕疵状态以及救济制度等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引出问题,首先介绍现行立法的关于业主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然后根据分析实践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指明立法在应对当前实践问题中所出现的不足。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业主大会决议行为性质等相关制度,本章先简单介绍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后通过评价理论上关于决议行为性质的不同观点,得出决议行为乃私法自治中团体自治的法律行为,最后简述业主大会决议所具有的拘束力。第三部分先概述团体大会决议主要是公司法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瑕疵形态,通过借鉴其相关理论和规定,针对立法上仅规定了业主大会决议决议可撤销效力瑕疵,论述增加决议不存在和决议无效的效力瑕疵形态之合理性,后分别规定业主大会决议不存在、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的效力形态的具体情形,最后指明各瑕疵决议形态的效力问题。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出现决议瑕疵时对权利人如何救济的问题,论述救济的主要路径分为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非诉讼程序的救济主要为对决议的追认、行政撤销等方法,诉讼程序的救济主要是增加立法阙如的确认业主大会决议不存在之诉和无效之诉,并完善业主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最后简单讨论了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