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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是舍勒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在研究舍勒思想的过程中所不能忽略的重要环节。舍勒对“同情”这种情感现象的说明是从批判“同情伦理学”开始的,“同情伦理学”是休谟、亚当·斯密、叔本华等人对于“同情”这个概念的研究结果,但舍勒认为,他们的研究将“同情”作为最高道德价值并试图由此推论一切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对“同情”的研究应该分析其现象的本质和意义,深入分析“同情”这个概念的各种不同形式。因此,舍勒将“同情”这种现象分为了四种形式,这四种形式分别体现了在不同的情境中,自我与他者之间所产生的“同情”有不同的特征和意义。一说到“同情”,我们就会想到,在中国的哲学文化传统中,也有着与“同情”相似的感情现象,这就是“恻隐”。然而,通过分析,我们了解到“恻隐”在中国文化中是道德产生的基础,与舍勒所分析的“同情”的四种形式都有很大的不同,“恻隐”比舍勒的“同情”概念更具有本源性。舍勒的“同情”概念与他的交互主体研究也有着很大的关系,舍勒认为“同情”概念总是指向自我与他者的关系,因此主体间性的问题是“同情”现象得以可能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移情”概念又需要和“同情”进行比较和辨别,舍勒既批判了李普斯的无意识的内部模仿的移情过程,也批判了胡塞尔、施坦因等人的现象学移情观。这两种情感现象从主体间性的角度看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舍勒的“同情”概念研究,还涉及到了舍勒对“爱”这个概念的认识,以及舍勒认为,由“同情”的不同形式所产生的不同主体间性的关系造就了不同的社群形式,并且不同的宇宙同一感还产生了不同的人类文化。由此可见,“同情”是舍勒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契机。从“同情”这个独特的情感现象入手,到人的各种情感现象的分析,最后达到对“人”的探索和研究,使得舍勒的学术思想虽然广博丰富,但却有着贯穿始终的线索和主题。因此对舍勒“同情”概念的研究,还可以更加深入挖掘它对于舍勒整体学术思想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