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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从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成为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在我国起步较晚的行政诉讼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时移也,事易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悄然走样,行政诉讼的刚性特征有逐步向合意、和解等柔性方向发展的趋势,并由此引发了行政诉讼各种价值理念的撞击与冲突。但由于立法与现实的脱节,学界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存废问题上莫衷一是,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有无合法性依据。在此背景下,本文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考察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在现实中的运行状况。结合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综合运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从当前我国国情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出发,系统梳理并重点分析审判实践中协调和解的现状和问题,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合理性基础进行论证,并提出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初步构想。除导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结构如下:第一章开门见山,直视学界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问题上的争论焦点——合法性基础,揭示导致合法性基础探寻无果的根源。首先,针对部分学者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协调和解的合法性基础的观点,提出两点质疑;接着,针对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借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提议,指出不妥之处;最后,对两种探寻成果进行评析,揭示问题的根源所在——思维模式问题,建议转换思维方式,另辟蹊径,从广义法治的层面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进行价值定位,不再纠缠于静态的法律文本规定,尝试从合理性角度进行探析,进而走出合法性探索的困境。第二章分析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现状,为合理性论证埋下伏笔。首先通过实践部门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调研,表明协调和解产生的良好法律效果——撤诉结案率不断提高;接着通过实证分析,表明协调和解产生的积极社会效果——案结事了,社会和谐,从而奠定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实践合理性;最后,指出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包括与禁止调解原则的关系问题、结案方式问题、执行监督问题、相对人权利救济问题,表明本文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现状问题上的态度:制度在实践中产生的“副产品”并不能否定制度本身的合理性。第三章重点论证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从根源上解决制度的生存危机。首先从行政权公权力属性的角度,论证“公权力不可处分”的相对性,为协调和解制度消除最大的理论障碍;接着从行政法解释模式的发展、行政案件类型的变化、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现阶段国情需要等角度,一步步论证了协调和解制度的合理性,彻底走出一味探寻制度合法性基础的窠臼,摆脱在制度存废问题上的困惑,为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第四章在前文合理性论证的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进行完善。首先,简明扼要地对修改《行政诉讼法》第50条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以此回应学界倡导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建议;接着,结合司法实践,从能动司法的角度对协调和解制度进行完善。包括能动司法观的概念及提出过程、能动司法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问题的原因、能动司法视野下的具体完善机制三方面,从而将能动司法真正融入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的过程,推动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的发展、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作为现行行政诉讼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勇于尝试和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