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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对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自山东齐玉苓案以来,进行了全面多方位的探讨与研究。有关教育权的性质以及公民受教育权应得到法律救济的文章俯仰皆是。但是很少有学者将中国大陆对公民受教育权救济模式现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受教育权的救济模式结合起来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到我国现阶段对此“公权利”救济的不足,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权救济模式把脉寻药。本文拟从介绍国外两大法系具有典型代表的国家中已经形成各具特色的受教育权救济模式入手,在此基础上分析优劣,从而导出我国目前在公民受教育权救济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结合上面的比较分析,尝试借鉴我国大陆地区外法域中比较先进的做法,以期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受教育权救济模式。第一部分考察主要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救济的现有模式,包括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英国和美国,公民的受教育权与其它权利一样,一般情况下都是由普通法院受理,作出判决;加拿大则采取教育法庭的终审方式,实行专门类型的案件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受理、审查。由于受罗马法传统的影响,德国、法国、日本基本上遵循了先教育系统内部救济后司法救济的模式,只是每个国家在具体细节的设置上有所不同;而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基本上遵循了德日两国的作法。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大陆关于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立法现状与司法现状。同国外现行模式相比较,我国大陆的现有救济模式还显得不够完善,因为立法上的不明确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涉及受教育权的同类案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三部分则阐述为了维护宪法尊严,切实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必须构建中国大陆受教育权的救济模式。首先要在不同的救济阶段中,即学校申诉、教育仲裁、教育诉讼阶段,明确各类主体及其主要职责。其次,对已确认的侵权行为,要明确赔偿主体和赔偿方式,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后,通过宪法诉讼来完善我国大陆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其中包括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允许审判人员有条件地直接适用宪法条文,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缺;并且在条件成熟时,在我国大陆设置专门宪法诉讼机构,因为宪法诉讼是宪政生命之树常青的免疫系统,宪法权利应当由宪法诉讼得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