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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由于涉及到生命、健康权而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我国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由死刑开始由重到轻的刑罚排序也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不同生命个体生命价值的评价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议不断的问题,它涉及紧急避险和期待可能性理论,而章英启被胁迫杀人案一经报道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因为它再一次把如何衡量不同生命权的保护价值引入公众的视野,引起各界对生命权避险行为的探讨。与此同时,本案中章英启是在遭绑架后被胁迫的情境下为了保全自己而实施杀人行为,它又触及到刑法中的被迫行为。刑法中被迫行为的概念仅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之中,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独立的概念,而是规制在紧急避险和胁从犯的规定中,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其虽然有一定研究但尚不成熟。立法的不完善和理论的不健全导致被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无疑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对个案进行研究,不仅仅要分析案件背后隐藏的法理,更重要的是发现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以章英启被胁迫杀人案为例,尝试运用紧急避险、胁从犯及国外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本案中的争议焦点进行粗浅地探讨,并透过分析发现我国规制被迫行为的立法缺陷和实践困境以及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问题,笔者结合国内外法律规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薄的解决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保障我国立法完善和司法的权威,保障公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生命权。本文除去结论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被迫杀人行为作为特殊甚至极端的杀人行为触犯有关被迫行为的法律规定外,也挑战着公众的心理底线。它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析。本部分以章英启被胁迫杀人案为出发点,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同时简述了本文采用的学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案情综述及争议焦点。这部分简述了章英启被胁迫杀人案的案情和判决结果,并提出本案所引发的两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三部分是章英启杀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本部分从紧急避险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角度对章英启杀人行为进行分析和阐述。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紧急避险限度要件的判断标准,分析出章英启不成立紧急避险也就不能因此而出罪。其次对承认同等生命法益紧急避险情形下的无罪行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最后,借鉴国外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探讨得出章英启杀人行为不是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不能规避犯罪。第四部分是章英启杀人行为构成胁从犯的认定。首先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案情结合分析出章英启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依据我国胁从犯的要素分析出章英启应该以胁从犯论处。最后,分析影响本案量刑的两个因素,即章英启被胁迫的严重程度和自首情节。第五部分是本案的启示。首先,我国刑法对被迫参加犯罪的行为未给出独立的概念,而是规制在我国刑法的不同条文之中,虽然可以用现有的法律和法理分析出本案被胁迫杀人的认定,但着眼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认定和处罚的不一致性可以看出,我国被迫行为具有立法的缺陷,进而也导致被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出现困境。其次,对于我国界定被迫行为的性质和刑事立法上不可忽视的缺陷,笔者结合域外被迫行为的定性和司法实践,提出一些浅薄的完善建议。最后,透过阐述分析,章英启构成犯罪但仍存在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然而在情理方面,公众站在道德的角度上来判断和评价章英启的杀人行为,更倾向于他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杀人却免于处罚的观点公众难以接受,因此法理与情理出现两难的困境,对此笔者提出一些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