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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制度的制定颁布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它对于20世纪90年代卖淫、嫖娼现象的猖獗之势起到了严厉打击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收容遣送、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的呼声也愈演愈烈。黄海波被收容教育案作为“导火索”,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收容教育制度的激烈讨论。该案也反映了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普遍做法,很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以黄海波收容教育案为引,从黄海波案引发的社会关注点出发,延续到收容教育制度,探讨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收容教育措施的法律性质,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收容教育制度的属性?收容教育制度与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关系?收容教育制度的未来?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从黄海波案出发,概括本案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收容教育制度存在的问题);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明确收容教育措施与相关行政行为的区别,如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从而明确收容教育措施的属性;对收容教育制度整体如何定性展开思考,从文本、案例和实证数据着手,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客观描述,分析收容教育制度的特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综合分析收容教育制度与相关处罚制度的关系,如行政处罚制度、刑事处罚制度等,界定收容教育制度的属性、地位;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收容教育制度重新定位,即收容教育制度是国家专门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制定的,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以外的“第三种”国家处罚制度;在前文对收容教育制度重新定性的基础上,分析收容教育制度废止的利与弊,分析收容教育制度有无改良的可能性;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改良收容教育制度。本文认为,收容教育制度在打击卖淫嫖娼、制止性病蔓延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制度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结合社会管理实际情况与行政法治的要求,建议应对该制度进行适当的改良,但不宜完全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