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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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拖欠劳动者薪酬事件在社会上频频发生,欠薪行为不仅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构成侵犯,更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成为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所十分关注的问题。自2003年始,几乎每年的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在《刑法》中增设新罪以规制当前社会上欠薪问题的提案,这种呼声在学界也得到广大专家、学者的积极响应。经过漫长地研究和论证,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并在随后两高联合发布的文件中将本罪罪名正式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研究资料,论证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必要性,并通过对该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域外立法考察的研究,对完善我国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提出合理可行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全面回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刑的过程,对该罪的立法进程进行了清晰地梳理。该部分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背景为切入点,全面分析了该类行为入罪之初学界对该问题的争议,同时重点从该类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社会行为犯罪化标准等方面对其入罪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第二部分是对本罪的罪名及犯罪构成的研究。该部分详细分析了本罪的构成,重点探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特别是其中经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责令这一要件对该类行为构罪的限制。在实务中,当政府机关作为欠薪的主体时,“政府有关部门”显然是没有权利责令“政府或政府机关”支付所拖欠工资。该要件在客观上遗漏了政府和政府部门作为该罪主体时的情形。第三部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主要探讨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以及该罪的量刑认定。在罪与非罪的研究上,本部分明确了成立该类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在相关犯罪的研究上,该部分分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区别比较,对该罪与相关犯罪展开系统研究。第四部分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研究。主要探讨该罪的量刑标准和对该罪的处罚原则。笔者认为对该罪的处罚应遵循慎刑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第五部分是该类犯罪的中外立法状况比较研究。重点考察了德国、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状况。通过对域外立法比较研究得出我国对该类行为的立法借鉴。第六部分是对完善我国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规定的立法建议。本部分主要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政府行政部门责令的权利。二是建议明确本罪条文中关于拖欠数额的标准。三是建议完善条文中“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规定,明确所谓“有能力”的“能力”客观判断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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