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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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收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税收缴纳的多少,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基础,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又是通过财务数据体现出来。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和前提,但由于会计与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不同的对象,追求不同的目标,两者之间又存在必然的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就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会计利润的根本原因。近年来,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日益加强,我国加快了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建立了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新准则与新税法颁布实施后,两者之间的差异呈现出新的变化,而分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这些差异并按照各自要求进行财税处理,才能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目的。本文通过规范研究和统计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研究,力求能够比较全面地归纳并总结这一问题,在内容上做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既能解释差异产生的理论根源,深入分析差异背后反映的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在原则和观念上的区别,又能说明实际操作中对差异有哪些相应的纳税调整事项。在差异的解决方面,笔者认为由于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以法德为代表的“会税”统一模式是行不通的。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四次演变(1994年版-1998年版-2006年版-2008年版)来看,此表由过去的以利润表为基础,逐步改变为以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格式设计,显示出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而从我国会计准则的演变来看,我国会计准则的改革与建设是以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为蓝本。因此,应保持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互独立性,但不应全盘接受美英为代表的“会税”分离模式,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应相互协调,并与经济环境相融合。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是促进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两者自身的完善,完善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又是协调差异的前提和必然要求。笔者现在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作为一名从事税收工作的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的税收检查和税收管理工作中,、对于因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所造成过多的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有着切身体会。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笔者利用近四个月的时间回到单位上班,亲身参与了对西藏自治区国税局所辖近十户企业的税收检查。通过税收检查、与纳税人的亲身交流以及与同事们的热情讨论,对因会计与税收种种不同所造成的差异有了更为深刻、、理性的认识,也为本文的写作取得了征管一线的“第一手”素材。但是,由于西藏本身相比内地各省经济总量的落后,加之西藏本土大型企业较少,造成其“会税”差异的处理及纳税调整方法较为简单,可供借鉴分析的案例较少,尤其缺乏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等较为复杂的案例。本人以此文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也是想结合自身的工作,通过对二者的差异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期望能对自己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介绍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关系,主要阐述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即在与会计相关的诸多经济范畴中,当属税收与会计的关系最为密切。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为税收提供信息支持,而且这种支持延伸为二者相互的支持,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又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以及业务规范。结合诺布斯(Nobes)分类法,概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系模式并提出自己对我国“会税”关系模式选择的意见,即我国“会税”模式的现实选择应为“适度”分离。第二、从克拉尼斯基定律着手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了理论分析。通过比较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找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笔者认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范目标不同,决定了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存在一定差别,这是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源。最后通过博弈论的知识,分析二者利益博弈的关系,指出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下,从政策制定到作用于企业过程中至少存在两次利益博弈,即会计准则与税法制定部门的利益博弈和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博弈,在每次利益博弈过程中都会导致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分离。第三、本部分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是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最终体现,而各种繁多的纳税调整项目则是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具体分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时,为了增强文章的实用性和时效性,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8版)中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为主线,以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研究对象,分类为收入类差异、扣除类差异、资产类差异、准备金调整项目等四个大的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尽可能做到全面细致地分析二者的差异。第四、选择2006-2008年沪市602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进行描述性统计,指出随着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其差异的扩大已是不争的事实。第五、通过以上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自己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原则和建议。笔者认为在差异协调的原则方面,应坚持其统一性与独立性的原则,即对于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有规定,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总体处理原则是按照已有的财务会计规定处理。这样既有利于缩小和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针对二者差异,笔者建议:1、建立为税收征管服务的会计观,优化与税收征管相关的会计准则的设计;2、在税制建设中更多地借鉴会计准则的合理内核,提高税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始终坚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研究问题。宏观即二者的理论差异,尤其是会计目标与税收立法宗旨的差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税收立法原则的差异;微观即二者的实务差异,即在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等方面的具体差异,并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对差异的纳税调整方法。第二、笔者在分析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差异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08版)中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为主线,以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为研究对象,进行详细分析,增强了文章的实用性和时效性,在内容上做到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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