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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者针对权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价与交易制度的研究上,而本文的研究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研究权证的定价的不合理(高估)导致的高溢价对投资者到底有什么样的影响;第二,分析为了避免这种高溢价现象,应该如何对我国当前的交易制度进行改善。
权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对于投资者来说,有其特有的两大功能,即杠杆投资与对冲避险。而这两大功能的发挥立足于权证合理的溢价率水平,溢价率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权证作为杠杆投资与对冲避险工具发挥作用。
权证本质上就是一种期权,是期权的一种证券化产品。因此可以用期权的定价模型来为权证确定其合理的价格水平以及溢价率水平。当前流行的的期权定价模型分为两种:一种是利用解析公式,以经典的B-S模型为代表;另一种是是利用数值的方法,有二叉树模型、蒙特卡罗模拟、有限差分法等。为了便于分析说明问题,本文将以B-S模型为基础,来研究我国权证的溢价现象。
在研究我国权证的溢价率现象之前,先在理论上分析溢价率水平的高低对投资者的影响。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上不允许股票的卖空,因此权证对投资者来说,主要体现在了认购权证的杠杆功能与认沽权证避险功能上。
在研究溢价率影响权证杠杆功能方面,本文以投资正股与投资权证的收益率函数作比较。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影响权证杠杆效应的发挥最重要的是杠杆点,而决定杠杆点位置的则体现在了溢价率水平上,溢价率与杠杆点呈反向变动关系,在其他参数不变的情况下,权证的溢价率水平将决定:(1)权证实现杠杆收益的条件,即杠杆点的大小。溢价率越高,A点的值越大,到期正股股价S所需大于A的条件越难实现,当小于A值时,投资权证不如投资正股,即使实现大于A值而获得了杠杆收益,但投资权证比投资正股带来的杠杆收益增量越小;(2)权证实现杠杆收益的大小,即杠杆比例L的大小。溢价率越大,权证的杠杆比例越小,所获收益的放大倍数也将越小,反之亦然。
在研究溢价率影响权证避险功能方面,本文以进行避险与不进行避险的到期盈利函数进行比较,权证的高溢价从以下两个方面影响其对冲避险的功能:
(1) 最大损失当正股到期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投资者放弃执行权利,溢价率越高的话,图形中进行避险操作的投资组合的盈利曲线将向下移动,最大亏损随之增大,说明随着认沽权证溢价率水平的升高,投资者持有认沽权证避险将面临更大的损失风险。
(2) 保本点盈利曲线与横轴的交点即为保本点,当溢价率增大时,保本点向横轴右边移动,要获得盈利也就越来越难,同时当到期股价即使大于保本点,进行避险操作的投资组合的盈利曲线与不进行避险操作的盈禾U曲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将增大,为控制亏损所要牺牲的盈利也随之增大。
接下来本文采用我国权证市场的数据对我国权证的溢价率水平进行了实证研究。将权证的实际溢价率与运用B-S模型计算出来的理论溢价率相比较,发现我国权证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高溢价现象尤其是认沽权证以及中低价的认购权证,投机氛围浓厚,权证的杠杆投资功能和对冲避险的功能基本上失去了发挥作用的机会,对我国的投资者来说已基本上失去了意义,纯粹地成为一种资金游戏的玩具,给市场带来的风险是极为巨大的。
权证高溢价即为市场上对权证价格的高估,相关制度的缺失与投机氛围的浓厚直接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例如在其他相关交易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T+O的交易制度助长了权证的投机现象。从涨跌幅限制上来看,权证的涨跌幅不象A股存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这实际上扩大了权证价格每天的波动空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重了投机的氛围。
对于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来说,投机势力的存在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合理、有效的交易制度能够较好地控制住市场的投机势力,能够合理地引导各种证券产品的价格。由于我国权证市场刚刚开放不久,各种交易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为了控制住市场上的投机势力,降低我国权证较高的溢价率水平,充分发挥权证的杠杆投资功能与对冲避险功能,促进我国权证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应该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最大的有点一方面是具有价格发现的功能,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如果某一做市商的报价距其他竞争对手差别太大,交易量必将受到影响,最终会被淘汰出局。在这一过程中,做市商实现了其价格发现的功能。另一方面能够提高股票的流动性,通过做市商连续不断买卖,保证交易的连续性,避免价格出现大涨大落的情况发生。
由于做市商可以充分发挥其交易中介的作用,并不是股票的终极所有者,因此做市商可以保障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性,抑制股价操纵,遏制过度投机。
对于权证而言,如果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一般是由权证发行人或者负责其创设的投资银行或者是相关投资银行机构来承担,由于其具有丰富的经验以及对发行权证的熟悉,可以凭借发行人的技术优势来有效引导权证的合理定价,从而消除市场上的非理性因素,防止出现权证价格超过正股价格的情况。同时,可以保证流动性,避免上涨时没有卖盘,下跌时没有买盘的情况出现。
(2)改善我国当前的权证创设注销制度目前我国权证的创设注销制度包括三项相关制度,第一,创设制度。权证的创设制度就是通过让符合资格的专业机构根据市场的交易状况,适时调节权证的供应量,当权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权证发行商通过“再发行”增加供给,再按照正股走势计算合理价格在市场发售,使得交易中的权证能够提供合理报价;当权证由于接盘不足明显超跌的情况下,权证发行商低位主动买回权证,以维持权证价格于合理买卖范围。创设制度的引入将使权证市场交易价格具有了一种自我矫正功能,因为如果权证价格过度偏离理论价值,创设人就有动力创设权证,或者说创设制度引入给权证交易价格设置了一条价格边界,因此实时创设制度下对于创设的价位预期将更加精确,这有益于抑制炒作风险。第二,全额担保制度。无论是创设认购权证还是认沽权证,上海、深圳交易所都要求证券商提供全额担保抵押。这可以被认为监管机构控制权证再发行风险的主要举措之一,却直接降低了权证创设效率。权证发行人需要较丰裕的可支配资金,或者被动地承受所抵押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第三,注销制度。根据规定,创设权证后,创设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权证。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结算公司当日注销权证,次日解除对相应股票或资金的锁定。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这种规定将刺激权证创设人以盈利为目的、主动注销在外流通中的权证,投资者要遭受权证注销带来的市场冲击,投资者被动存在风险。以上这套权证创设注销机制给创设的券商一个崭新的盈利模式,通过先创设、再注销的方式来盈利,这客观上也加重了目前权证市场的投机气氛。从制度设计上,全额担保下的创设、注销机制是不利于权证投资者。这显然不是监管机构规范权证市场的政策目标所在,应该适时取消该套制度中的全额担保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