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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制度是诉讼制度中最具基础性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深受民事诉讼制度的影响,以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为理论背景,立足于行政诉讼特殊性以及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借鉴国外有关的理论成果及制度安排,探讨我国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对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在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的界定及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价值分析的基础上,逐一对我国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制度作出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我国行政诉讼当事人概念,既需要进一步扩展当事人范围,但又不能完全照搬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的根本功能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也应当能体现行政诉讼制度这种根本功能。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还存在一定不足。要实现行政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功能,应结合我国的有关立法及理论研究,对原告制度、被告制度及第三人制度做出具体分析,并立足于实际,对其予以修缮。其中,对行政诉讼原告的界定应有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设置,如果把标准放得太宽,势必会造成行政管理能力下降,且既有的司法资源也不足以应对众多的行政诉讼。目前,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有必要在原告资格标准界定上采取相对比较明确的规定,做到既有利于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又便于人民法院的具体操作。即从受案范围、起诉期限、利益认定标准以及建立案例制度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进行完善。关于被告制度,应确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构为形式正当被告,打破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与行政主体理论的人为链接;确立“谁名义,谁被告”的形式正当被告辨识标准。要合理构建第三人制度除了应当遵循普遍性原则外,还需注意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突出法院的主导地位,合理保护第三人权益;突出第三人在审理中的公平性,经济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