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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依大陆法通说,协议解除,非真正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一般皆指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违约补救措施,是法律赋予受害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使受害方能从接受不同于他订约时所期待得到的履行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及时消除或减少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合同法》吸取了两大法系及国际统一合同法的立法经验和最新学说,克服了原有三大合同法存在的弊端,对合同解除问题作了统一规定,这是其可取之处。然《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概念仍未作出明确的解释;相关条文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上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本文采取比较研究、历史分析、逻辑分析与利益权衡的研究方法,从比较两大法系的有关立法、判例与学说以及国际立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追溯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演进,对相关概念进行逻辑清理,同时结合对我国现行合同立法的检讨,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并将其与合同终止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区分,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问题、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性质与赔偿范围作了系统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共分四章,约3万1千字。 <WP=3>本文第一章对合同解除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解释了不把协议解除纳入合同解除制度的理由。在将协议解除从合同解除制度中分离出去,并且确认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将合同解除定义为:所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使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此定义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合同解除的性质,并在第二节重点研究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以及合同解除与合同附有解除条件的区别。第二章第一节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及19世纪中后期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合同解除制度从无到有,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历史演进。第二节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合同法的功能即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功能与鼓励交易的功能方面,阐述了合同解除制度设立的理论依据。由于约定解除的事由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法律难作统一规定,因此本文第三章仅重点讨论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由于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最为基本的类型,法定解除的事由也就成为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第一节对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各国立法例进行了比较与评述,并总结其优劣。第二节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讨论了我国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重点研究了两种情形: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根本违约。最后一章讨论的是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首先研究的是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在澄清了恢复原状与溯及力的关系,并且对恢复原状的含义进行了一番逻辑清理后,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随后讨论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批判了“择一主义”与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并存两种观点,主张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