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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信息技术出现以前,传统著作权制度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并未产生太大的问题,当时的信息共享尚处于有限的范围之中,然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极大地冲击了著作权制度。互联网所具有的海量性、即时性、虚拟性、广泛性等特点使信息的传播、复制等极为简便和快捷,传播也难以控制,故而网络便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而传统著作权的相关机制所维持的利益协调被打破,著作权侵权难以救济和防范,公众的信息共享难以控制和约束,二者利益协调成为当代著作权保护的难题。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案例,通过案例的介绍引出下文的论述。从表面上看,这一案件是一个围绕着“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展开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但其实质上却折射出网络环境下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冲突与协调。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网络环境中的信息共享和著作权保护平衡的合理性。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无法抹杀其包含的独创性和财产价值,其与传统著作权主要是在媒介和形式上的区别,法律对其保护依然是为了保障这种人身性和财产性兼具的权利,促进创新和发展,故而对于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对立统一,是二者利益平衡的法律基础,其利益协调符合公平和效益的社会目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虽然信息共享和著作权的保护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其也一直将之作为准绳,但是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却始终使这一目标难以达成,冲突频现,甚至表现在著作权法保护的每一个环节。例如信息所具有的共享性和著作权的专有性之间的冲突、网络信息共享的高效性和著作权保护期限之间的冲突等,这些冲突的存在无疑限制了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和知识的共享利用,不利于知识的高效传播和快速共享。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对于两者平衡的立法现状。著作权法本身便是一个协调著作权人和其他利益群体、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其中很多制度都是用来协调信息共享和著作权保护的,例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等,无不是一方面保护权利,另一方面合理的限制权利。但既有的这些制度也并非不存在问题,因此,研究如何完善它也是本文的任务之一。本文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促进两者平衡的对策和建议。网络服务者第三方责任将处于中间位置的网络服务者的责任予以合理界定,有助于处于两端的著作权人和网络用户的利益协调,所以如何界定第三方责任也体现了著作权保护和信息共享、技术创新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本部分,笔者讨论了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和完善、网络服务者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等。另外笔者还就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与反规避制度展开了全面的探讨,以期使互联网环境下知识的保护和传播合理平衡,信息的专有和共享更加协调,在促进静态知识保护的同时,实现动态的知识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