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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金融市场中,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它的投资规模已经大大超过了国债、股票等证券的发行面值总额,而且超过了商业银行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是现代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金融产品。本文试图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选择与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尽管世界各国对投资基金的称谓不同,但具有以下共同特征:集合投资;专业化管理;分散风险;保值增值;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按照法律形态,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投资基金是以信托精神为基础进行运作的,运作过程中的基金当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监管”就是监督、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是主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和交易等活动以及参与基金市场活动的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市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也存在市场缺陷,另外投资基金是一个特殊行业,具有高风险性、不稳定性等特点,市场缺陷理论和投资基金自身的特殊性共同构成了投资基金监管的理论基础。因此,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投资基金市场的监管就势在必行。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标体系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保证投资基金运作效率;保障基金业的公平竞争。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原则是合法监管、合理监管、适度监管、高效监管。这些目标和原则贯穿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范围主要是对基金成立的监管;对基金管理运作的监管;对参与基金活动主体的监管。 由于各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水平、各自政治、经济、法律、民族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监管理论和方法上的差异,因而各国的监管体制各具特色。本文主要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给予了比较分析。美国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特点是:有一整套专门的投资基金监管法规,注重立法,强调公开原则,是在法律框架下的集中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