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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消费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当今的经济作为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消费也随之产生和发展。信用消费的蓬勃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广大消费者的生活水平,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其中,融资性消费信用交易作为消费信用交易的一种主要形态广泛存在于经济生活中。在这种交易形态下,如果没有法律进行特别规制,消费者很可能因其一方面在经济实力上处于弱势地位而无法完全实现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由于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处于分离状态而承受双重合同风险,而处于不利地位。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关联合同制度也就应运而生。第一部分对消费信用及其分类进行了探讨,明确了融资性消费信用乃是一种销售信用与贷款信用有机结合形成的消费信用形式。融资性消费信用的具体构造是:消费者和经营者订立了买卖合同,消费者和贷款人订立了借贷合同,同时经营者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可能存在着合作等密切关系。尽管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在形式上仍是相互独立的,但由于其在经济上紧密关联,故而无论是其成立上、履行上、消灭上都存在着牵连关系。第二部分详细论述关联合同制度。关联合同的构成要求消费者作为共同的主体参加到合同关系中,贷款的目的须为支付买卖合同的价金,最为关键的是要求买卖合同与借贷合同须构成经济上的整体性。关联合同制度显然是对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但这一突破是为着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是合理的。第三部分则是对关联合同制度下的撤回权以及抗辩权延伸理论的探讨。撤回权的产生是依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产生,使得消费者得以对其轻率的非理性行为进行补救。在关联合同中,一个合同的有效撤回会使消费者不再受另一合同的约束。在经营者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瑕疵或者不符合约定的,甚至因给付瑕疵对消费在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关联合同制度的抗辩权延伸理论,在请求经营者补充履行而不能后得以其对经营者的抗辩事由对抗贷款人的还款请求权,如消费者可以要求贷款人免除或减少还贷金额,以弥补其所受到的损失。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关联合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在相关法律领域存在空白,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关联性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尝试,但依然存在不少缺陷。我国立法应当确立关联合同制度,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