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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洪流时代,网络表达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因为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而受到广泛关注。网络表达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属性,积极的属性体现在对意见、主张、情感等内容的表达方面;消极的属性则体现在该权利的行使排斥他人的干涉。因为网络表达自由具有塑造积极公民,促进并维持民主政治,增进知识,获知真理,繁荣文化,维护和促进个人价值,帮助个人进行自我实现等优点,所以我们要对这一权利予以保护;但与此同时,由于行使网络表达自由的权利主体具有匿名性,在行使权利时有过分情绪化的风险,并且由于这一权利在内容上具有多样性、便捷性,导致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极易超越权利边界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因此规制网络表达自由也就变得十分必要。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个人—平台—国家”三元结构中的中间环节,在公民网络表达自由权的行使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互联网时代信息“点对点”的传播特点、信息传播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缺失和个体维权困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三元结构中扮演的角色共同构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表达自由提供保护与规制的现实基础,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则为其保护与规制网络表达自由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无法脱离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两者相互促进发展,信息相互渗透转化,用户以表达的方式聚集在网络空间中,从而使得网络表达在空间上具备了公共性特征;加之用户讨论的话题往往具有公共性,因此网络服务平台便具备了公共性的特征。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保护与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现实基础以及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共性共同构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表达自由提供保护与规制的正当性基础。如何在保护网络表达自由和规制越界表达行为间寻找平衡,这对在三元结构中处于中立立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项严峻的挑战。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是当今世界互联网发展高度成熟的国家保护与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主要途径,这两种途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立法规制中的作用更多的体现在规制网络表达自由上,对权利的保护作用极易受到忽视;而行业自律则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广阔的主动作为空间。当前我国对网络表达自由的保护与规制主要采取了立法规制为主的模式,行业自律存在感较弱。立法规制模式虽然便于行政机关对越界表达行为进行强有力的规制,但其重义务轻权利、多抽象规定少具体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缺乏体系化等缺点以及现实中基层人员的执法困境导致该模式并未达到保护与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良好效果。本文针对我国立法规制模式的缺点提出了相关改善建议,并分析了通过推动行业自律来保护与规制网络表达自由的可行性。推进网络法治化进程,完善保护与规制网络表达自由是一个漫长且曲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探索三元结构中的各方如何通过发挥作用来达到保护与规制的平衡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要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