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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程序是司法证明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之一。质证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实体权益的司法保护,关系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或缺。法律对质证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虽然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但还是不能够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各法院各行其是,抑制了质证活动客观认定事实、保障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等作用的发挥。目前,法学界对质证制度的研究还不全面,比如,对质证的要素研究不够细化,没有合理划分;与质证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完善等。因此,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质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论文分为五个部分: 本文概述部分,从质证概念要览看诸要点存在的分歧与共识入手,对质证的要素进行细化分析,试图对质证进行准确的概括和界定。尤其对于质证的主体要素部分,笔者首次大胆提出区分质证主体、质证主持人、其他质证参与人。这有助于彻底明确法官在质证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规范法官在质证程序中的行为奠定基础;有助于确定质证程序中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身份和地位,进而探寻质证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价值。质证的概念、要素与价值构成本文第一部分的内容。 论文第二部分是“质证的性质及其效力”。笔者从分析质证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入手分析质证的性质。同时就当事人可否放弃参与质证,放弃的方式与后果以及质证对法官的约束力等问题进行探讨。 论文第三部分介绍分析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的运作过程及其规则,以期对于完善我国的质证制度有所借鉴。 论文第四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关于质证制度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我国质证制度之不足。 论文第五部分针对我国质证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质证制度的一些构想。我国的质证模式应当采取强调当事人作用与弱化法官权力的模式,既要强调和尊重当事人在质证活动中的质证主体地位,又要肯定法院进行适度指导和规范的必要性。质证活动要坚持公开原则(特定情形的例外)、直接言词原则。质证的保障措施是要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与举证期限规定,完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质证权的救济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