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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理论是我国刑法学用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的重要理论。在我国,社会危害性具体化地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其中,对社会危害性体现的最直观的就是犯罪客体。关于犯罪客体理论,学界有多角度的研究。对于犯罪客体是什么,有学者摒弃之前的社会关系说,较多的观点认为犯罪客体就是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该观点主要借鉴了日、德刑法理论中的法益侵害说的观点。法益侵害说主要是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本质的理论。随着法益侵害说的发展,客观主义刑法理论内部又认为,刑法上的结果是指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因此,违法性的依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结果或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产生了结果无价值论与其相对的是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可谓违法性领域最激烈的争论且延续了很长时间。在我国犯罪论并没有独立的违法判断,并不严格区分违法与责任,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就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在这种体制之下,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本没有存在的余地。但随着学者逐渐将日本、德国的刑法学介绍到我国,张明楷教授主张结果无价值,并在国内造成一定影响,渐渐地“结果”、“法益”这些词成为理论界与司法界在讨论中所不可避免的问题。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争论虽说主要针对违法性理论,但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涉及了刑法的许多方面形成各自的理论体系。本文将从对犯罪客体的含义界定入手来引出对结果无价值论的认识和思考,通过对结果无价值所涉诸内容的总结与评析,提出结果无价值的些许不足从而提出对结果无价值论进行整合的建议以及整合之后的理论即二元论,旨在将结果无价值置于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下来从新认识,通过与之相关的法益的涵义的界定得出二元论产生的理论依据,一方面利于我国刑法更好汲取“法益”的养料,另一方面也希望可以通过借鉴二元论对行为违法性的判断路径或观点使得我国刑法理论有所完善。首先,本文简单介绍了我国关于犯罪客体的相关理论。通过简单列举刑法条文中对犯罪客体的揭示。指出刑法法律条文中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总结了我国关于犯罪客体含义的主要观点。其中法益说主张犯罪客体就是法益,然后笔者通过分析犯罪客体与法益的关系说明法益侵害说与犯罪客体的关系,从而引发对结果无价值的思考。其次,本文在三段论体系下对结果无价值论进行介绍与分析。指出结果无价值论中违法性判断的对象、立场、思路以及违法阻却事由。然后对这些事项进行评析从而指出结果无价值论的些许不足。提出结合行为无价值的部分理论对结果无价值的进行整合的建议。最后,本文通过对法益概念的重新界定来提供整合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基础,然后简单阐释整合之后的形成的二元论理论,并对该理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的同时提出该理论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