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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腐败犯罪跨国性的增强,单独依靠某一国家的力量已经很难对其进行惩处。同时由于各国对于腐败犯罪的法律规定不同,以及与此相关的道德标准也不相同,因此各国之间借助各自的国内法无法对腐败犯罪的界定和惩治程序进行统一,也就很难对腐败犯罪进行合作打击。基于此,2003年10月31日,第一项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反腐公约》)问世,并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对腐败犯罪的预防、定罪、调查和惩处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研究此方向的学者们多是针对《反腐公约》的某些具体内容,从如何贯彻与执行《反腐公约》的角度对该公约进行研究。笔者力求有所突破,从另一层面,即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公约的内容相结合,从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公约的立法依据、国际公约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具体阐释与体现的角度进行论述,并从国际法基本原则角度认识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重要性。本文着重阐述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和制定依据,《反腐公约》是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体现,其要求各缔约国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严格履行条约义务,并按照该公约要求使本国立法及实践与公约规定保持一致,有效地利用公约共同打击腐败。本文力求以此实现国际法的理论性与执行《反腐公约》的实践性相结合,为打击国际腐败犯罪提供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