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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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制度是保护和实现私权的最后一环,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具有重要意义。然“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不仅为难着司法机关,也困扰着执行权利人。追根溯源,这与执行救济制度的不完善有密切的关系。但完善执行救济制度,需要细致的研究和严密的论证。本文仅以执行救济制度的一隅--执行异议之诉为题,以比较研究等方法,试图作一些细密的研究,从而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提高执行效益,保障司法公正。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异议之诉的界定。首先,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指出其包括第三人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并比较了两者的区别。其次,详尽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并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执行请求权理论,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应是一种特殊之诉。最后,分析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功能,阐明完善执行异议之诉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剖析了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现状,并反思其不足。认为现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存在以下弊端:累赘的前置程序、尴尬的审判监督程序、缺失的债务人异议之诉程序及模糊的“提起诉讼”程序。
   第三部分是完善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想。首先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对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分别做了论述。其次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在比较分析各国及地区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做了借鉴。然后论述了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事由。先列举了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诉讼理由,并对该事由进行了时间上和提出方式上的限制。然后论述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诉讼理由,分别分析了所有权、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管理权得以提起该诉的各种情形。最后是分析了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设置相关问题,包括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时间、对执行程序的影响以及审级制度,明确了执行异议之诉应该适用两审终审,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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