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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结束以后,中国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其审判的结果,对世界未来的和平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是对新中国沈阳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归纳出当时审判的一些特点,对当时的现场实况进行还原,深入探究当时适用的法律以及审判中应用的传统法律文化。新中国沈阳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发生于1956年,当时国际上对战犯的审判已经结束,其中东京法庭将亚洲太平洋战场中的甲级战犯已经审判完毕。新中国成立以前,国民党政府对当时的乙级战犯及丙级战犯已经进行了审判,但由于受到美国政府的干涉,以及国内战争的局势的影响,国民政府对战犯的审判并没有有效的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沈阳军事法庭分别对武部六藏等28人和铃木启久等8人进行了审判,这些日本战犯在华犯有滔天的罪行,他们有的来自苏联的移交,有的则是在二战结束后加入了国民党继续从事反革命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被俘获。日本战犯在国际上被划分为不同的层级,甲级战犯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已经接受了宣判,新中国所审判的战犯,按照罪行应被划分为乙丙级战犯。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出11名审判人员和10名公诉人员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这些庭审的工作人员都是新中国杰出的司法工作者,其中很多人曾经参加过抗日战争,一直与日本侵华势力作斗争。与此同时,新中国政府还为日本战犯提供了辩护人,尽可能的保障日本战犯的合法权益。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所依据的法律比较复杂,也是本篇论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不同于对国内一般刑事罪犯的审判,日本战犯罪行的特殊性,身份的特殊性致使审判使用的法律具有复杂性。其中对于战犯审判程序的适用主要借鉴了苏联的伯力城审判;定罪的依据主要来自两个方面,来自国际方面的是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相似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以及国际法准则和原则,国内方面的依据主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同时,审判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精神也是本文着重研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