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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通常无须为他人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尤其是P2P文件分享技术以及流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本文主要解决的是针对此种困境,我国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是否有必要配合著作权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采取何种机制实施打击,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能为我国的相关立法设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第一章是对我国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无论是立法上,还是理论界的普遍观点都认为,对于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仅单纯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的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通常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然而,法国、英国、新加坡等多国均以立法或司法实践的方式引入了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实施的打击重复实施侵权行为者的机制,包括两种:“三振出局”以及“屏蔽特定侵权网站”。由此可见,我国亦有必要考虑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承担配合著作权人打击侵权的责任。第二章主要分析“三振出局”机制在我国的可移植性。“三振出局”机制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对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采取降低网速、断开网络连接等措施。“三振出局”机制针对的是个人用户,但由于其机制本身存在较多问题,与中国当下的国情也不相适应,因而我国不应移植“三振出局”机制。第三章主要论证“屏蔽特定侵权网站”机制在我国的可移植性。此种机制着眼于侵权网站,即要求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对满足一定条件例如明显具有传播侵权作品恶意等的网站进行屏蔽。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针对特定侵权网站的屏蔽措施,相关的司法实践也值得参考。虽然该机制也存在一系列相关争议,但该机制可有效帮助著作权人打击盗版,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值得借鉴。第四章阐述了将“屏蔽特定侵权网站”机制引入我国的具体立法建议。首先,“屏蔽特定侵权网站”应当仅针对以提供侵权作品为主要经营业务的网站。其次,“屏蔽特定侵权网站”的处理机关包括法院以及行政机关。最后,“屏蔽特定侵权网站”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具体包括:其一,权利人无法通过传统方式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其二,权利人事先对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进行了通知;其三,“屏蔽特定侵权网站”措施不得明显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