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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代理规范的是营利法人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部分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其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时的效果归属问题。《民法总则》第170条第一次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职务代理制度,但该条只是职务代理的概括性规定,仍存在被代理人范围过宽、代理人认定和职务范围界定模糊等不足。而且在民法典分编和单行法中没有配套的规定补充说明,导致该条在法律适用时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为职务代理的实务提供明确性指导。而实行成文法的国家都对职务代理制度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可借鉴以解释说明、补充完善我国的职务代理规范。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等方法,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现行法中职务代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职务代理的概念、特点,职务代理权的授予、类型和职务代理行为法律效果等基本内容。并通过语义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技巧,剖析了《民法总则》第170条和相关法律中职务代理规范存在的不足,以期为我国职务代理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文章的主体结构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职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并通过职务代理与民事代理、代表行为和代理商代理相似概念的比较,实现对职务代理关系明确地界定。第二部分运用比较分析法,对域外立法例和我国现行法中的职务代理制度进行了介绍。通过对实行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不同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职务代理规范分析,为我国职务代理制度的补充完善提供可参考性借鉴。第三部分以职务代理权为核心,阐述了职务代理权的本质属于委托代理权,但由于职务代理是兼具公法和私法色彩的商事规范,应允许职务代理权的权限范围来自被代理人授权、法律规定和商事交易习惯等多种途径。同时将职务代理权高度类型化为经理权、代办权和一般店员代理权三种,并对不同种类职务代理权的概念、权限范围、代理权授予、行使和消灭等内容细致地分析,为处理实务中纷繁复杂的职务代理关系提供可操作性规则。第四部分介绍了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分别对有权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狭义无权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和表见职务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作出分析,重点辨析了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特别指出职务代理中构成表见代理,在权利表象、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以及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方面的特殊要求。第五部分也就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先指出了我国现行法中的职务代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尤其是《民法总则》第170条的解释适用问题。得出我国职务代理制度完善的最佳路径是在司法解释中对《民法总则》第170条作解释说明,及在《公司法》等单行法中修改完善经理权、增加代办权和一般店员代理权等内容,并提出具体完善建议。还对法官在具体职务代理案件裁判时,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正确处理职务代理与表见代理关系和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