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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品权是因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而享有的权利,即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人的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投放市场后,凡合法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活动,有权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为知识产品所有人所专有。设立知识产品权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消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对商品自由流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区分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所有人和创造性智力成果的载体即知识产品的所有人,并在附载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首次进入流通后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于生产领域,达到知识产权人对无形的创造性成果的垄断权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之间的平衡。全文主体分四章,外加引言和结论。引言分析了近日的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知识产权过度垄断所带来的恶果和其原因,为知识产品权命题的提出奠定现实的基础。第一章阐述知识产品权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知识产品权进行了定义,并通过知识产品权与知识产权、物权的比较,分析说明知识产品权虽然与相邻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知识产品权是因合法持有知识产权产品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具有专有性、权力范围的有限性和公开性的法律特征。它和知识产权关系密切,但两者之间在客体、主体和法定存续期限都存在着明显差别。知识产品权与物权存在紧密联系和区别,与物权客体的广泛性相反,知识产品范围明确具体,知识产品支配权也无法像物权一样完全绝对,它以知识产品负载的知识产权为限。在本部分的最后,本文强调了知识产品权的意义,即知识产品权平衡流通中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体现法律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本质,也维护了法律的秩序与自由。第二章分析知识产品权的法律关系。知识产品权是一种财产权,它既体现了知识产品持有人对知识产品的控制,所以,知识产品权的主体即为知识产品权所有人。知识产品权的客体,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的载体,这是一种特别的民事权利客体,其具备无形精神成果附于其上、人为性、价值性和公开性等几个特征。知识产品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品所有权、用益知识产品权和担保知识产品权。所谓知识产品所有权知识产品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知识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谓用益知识产品权是指对不是自己所有的知识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担保知识产品权是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有一定价值的知识产品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第三章探讨知识产品权行使和限制问题。知识产品权行使包括自行使用、转让和知识产品的反向工程等途径。自行使用即通过付出对价取得了知识产品后,知识产品持有人取得了知识产品占有权、知识产品使用权、知识产品收益权和知识产品处分权;知识产品权的转让,即知识产品权人将知识产品权让渡与他人的法律行为。通过该行为,知识产品权人失去了处分权利,受让人成为新的知识产品权主体;知识产品的反向工程,即知识产品权人对其合法持有的蕴含技术的知识产品,运用内部的技术力量对知识产品进行解剖分析,破译并获取所需的技术秘密和知识。知识产品权的限制是对知识产品权人在行使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限制,其功能在于通过知识产品权的合法合理限制,平衡知识产品权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利益,确保知识产品持有人在占有和利用知识产品的同时,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利。这种限制主要包括知识产品来源的合法性、不得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权利范围仅限于知识产品三个方面。第四章探讨知识产品权的保护。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是知识产品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对知识产品权的侵权认定,应该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知识产品行为与知识产品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对知识产品权侵权一般表现为侵占、损坏、妨害和无权处分和非法出租等行为。鉴于知识产品的特殊性,知识产品权的侵权归责原则选择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知识产品权侵权责任方式,可以通过赋予权利人以请求确认知识产品所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知识产品、请求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来实现。但当知识产品权和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当事人除了寻求司法救济,还可以通过行政措施寻找救济。文章结论部分对所研究的问题作了最后的总结,并强调指出,知识产品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有自己法律的特征,知识产品权虽然与诸如知识产权、物权等相关权利既有密切的联系,但它也有自己较为独立而完整的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