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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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审判制度是审判机构派出法官机动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审判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巡回审判制度是一项优越、科学、先进的审判制度,其运行不仅解决了边远地区群众诉讼不便的问题,还使很多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之中,而且还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于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巡回审判制度是我国基层法院的一项重要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中国的巡回审判制度早在1949年以前就已经创建,它是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与战区就地办案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发展起来的。具体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炕头法庭”、“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等方式,说明审案地点不仅能够在基层就地设立,还能够在树林间、田园小径上以及农家炕头等地点设立。历史证明,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对于当今的审判制度来说具有强化审案效率、消除矛盾、优化程序等效果明显的意义,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在法治民主化的进程之中,其发挥作用是不可忽略的。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即马锡五审判制度,但它不只单纯是马锡五同志创立的具有边区特色的巡回审判制度,更是陕甘宁边区人民群众以及司法工作者集体实践的结晶。它对当时的司法体制造成了巨大而积极的影响。它改变了旧司法传统的弊端对抗日根据地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清除了离开实际、离开群众的教条主义的思想和作风,使得根据地的司法制度能够更进一步地适应当时的历史环境,从而能更好地服务抗日战争。陕甘宁边区巡回审判制度的出现不仅对当时的司法制度造成了重大影响,还对现今的司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依据。马锡五同志于新中国成立后在担任西北和全国司法工作领导的过程中,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毛泽东主席也曾多次接见他,并且给予了高度的赞扬。马锡五同志于1962年4月10日在北京病逝,国家副主席董必武赋诗悼念,赞他为“法曹英贤”。《人民日报》于1983年7月13日还刊登了题为“马专员,你在哪里?”的曲子县人民来信,充分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他的怀念。目前国内外学者并没有专门地去研究其内涵和外延,也没有特定的法律法规与衡量标准,那么怎样正确地判断该制度的优劣呢?巡回审判制度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它的产生与发展并非偶然,而是有条件性地渐进发展。比较大众的观点认为其是由于巡回法庭的产生而产生的,且普遍在民事案件中实践,还有学者认为巡回审判是民事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模式等。主要的特点则是便捷了人们群众的诉讼并到基层办案,然而,这些观点都不是很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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