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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完成了自1989年颁布以来的首次修改,此次修改,可谓万众瞩目,在诸多修改亮点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大当属重中之重。最直接的表现是,新《行政诉讼法》第2条由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论其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此外,就具体的受案事项来看,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增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征收补偿协议的管辖法院,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指导了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时为我国征收制度的完善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将征收补偿协议归于行政诉讼管辖,是否意味着行政诉讼目前的司法裁判规则能够很好地适用于此类案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对征收补偿协议进行性质分析,把握其固有特性;同时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司法裁判规则深入研究;然后,才能对上述问题作为回答。本文以裁判规则为视角,探究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具体司法实践问题,旨在完善征收补偿协议的司法救济。文章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详细介绍了课题的来源,国内外目前就此论题的研究成果,以及本文的研究视角和主要内容;第二章基本理论,研究了征收补偿协议的概念,着重分析了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同时介绍了裁判规则相关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章域外比较分析,通过了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的征收补偿诉讼制度,为下文我国司法裁判规则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我国的现状,重点阐述了我国征收补偿协议司法裁判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五章完善司法裁判规则的构想,希望通过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同时吸收民事诉讼的相关理念,设计出符合征收补偿协议特殊性的裁判规则,以便更好地解决此类案件。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裁判规则的独特视角,解决征收补偿协议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可能或者已经出现的问题,除此之外,在最后一章完善我国征收补偿协议的司法裁判规则写作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双重审查原则,以及引入诉前和解制度等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