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修复是实现环境管理目标途径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球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环境修复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为此,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立法解决,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我国包括广州市在开展环境修复实践工作中也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环境修复实践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为此,本文以“广州市环境修复立法条件”为研究对象,为解决广州市环境修复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促进我国以及广州市环境修复工程的健康快速发展,以开展本课题的研究。本研究认为可以借鉴国内现有有关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及国外有关环境修复的法规来构建广州市环境修复法律。主要工作和结论如下:
结合广州市环境修复的实际情况,切中广州市环境修复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实践和管理方面的问题。1.环境修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环境修复工程实践中没有强制性的环境修复要求;(2)环境修复目标不统一:(3)缺乏环境修复标准;(4)环境修复资金不足;(5)环境修复法律不健全;(6)公众参与不够;(7)环境修复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估不善;2.环境修复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1)环境修复缺乏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2)缺乏全面规划和统筹协调的问题;(3)环境修复区域划定不明确等。同时分析了解决各问题的可能方法,指出通过环境修复立法来解决问题的必要性。
在广泛查阅和深入分析主要发达国家有关环境修复法规的基础上,针对广州市环境修复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较为充分地分析探讨了广州市环境修复立法所具备的经济基础和机构基础等,认为在广州市进行环境修复立法已经具备了较好的软硬件条件。它包括:现有环境法律体系为环境修复立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如《广东省珠江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治污保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可以为有关保障环境修复专项资金的条款提供法律依据;其次,有关于法律责任问题的法律条款对广州市环境修复立法的借鉴,如《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内基本法律,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日本的《河川工法》等相关条款和条款中部分内容借鉴于解决广州市环境修复工程实践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广州市雄厚的经济实力为立法提供经济基础保障,广州市环保局、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机构为立法提供机构保障。
同时,本文针对广州市环境修复立法存在的问题与障碍,提出了制定“广州市环境旨理暂行办法"的建议,并且提出了广州环境修复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内容。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污染者负担原则、双赢原则、科学性、合理性、应急性、跟踪治理污染场所,以上原则分别考虑到环境修复立法要应用于实践,能被客观规律考验,以及真正起到调整环境修复法律关系主体的作用,还要考虑到环境修复周期的长期性等确立的立法原则。本文结合了我国现行法规,也参阅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研究成果有望丰富我国环境修复立法的理论,对促进广州市环境修复立法的进程、保障环境修复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