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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快速发展的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20世纪90年代以来蓬勃兴起的修约热潮,双边投资条约在内容上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由于缔约时间晚、缺乏足够经验等原因,导致中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存在不少漏洞与隐患,亟待完善更新。本文以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争端解决事项三项核心条款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与美国、德国的对比分析,探究中国新时代背景下修订条约的可行方案。投资待遇条款部分着重探讨公平公正待遇的实质内涵、是否构成赔偿责任,以及最惠国待遇能否适用于程序性事项等,深入分析比较了中国与美国、德国在最惠国待遇、公平公正待遇条款方面的差异。征收与补偿条款主要从间接征收与补偿标准的确定方面展开研究。投资争端与解决条款部分,深入研究了用尽当地救济、保护伞条款、重大安全例外等问题。研究结论是,中国双边投资条约中的表述存在缺陷,规定尚不统一,自身权力运用不合理,防御条款设置不全面。在具体的改进措施方面,要对公平公正待遇的定义作出明确解释,规定其适用例外,最惠国待遇必须排除程序性事项的适用;要完善对间接征收的认定,将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措施排除在适用情形之外,对征收补偿标准采取统一的表述;在投资争端与解决方面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排除一切外来不良因素的干扰,坚决捍卫属于东道国的合理权力。籍此研究,希望这些问题能够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加强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以切实保护中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正当利益。更希望在未来的缔约实践中,通过对双边投资条约的不断修订完善,实现中国新时代背景下的预期利益——互利互惠,促进经济发展;和平崛起,建立国际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