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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完善是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我国食品安全领域正常秩序的建立,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死存亡。随着食品种类和行业的快速发展,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日益凸显。根据《食品安全法》和2013年3月国务院出台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横向上分段监管的监管模式和纵向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监管模式。分段监管造成监管不力和监管资源的浪费等,而以地方政府主要负责的模式则导致了执法效果大打折扣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基于此,笔者通过对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后,指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通过进一步论证,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本文的核心观点是:食品安全是一个辐射状的链条,为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全方位的监管,应摒弃分段监管,采用种类监管模式,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从而减轻或避免监管机构之间的推拉扯皮。根据监管对象的不同,根据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可交由农业部门进行监管,而食品相关产品则由质监部门进行监管。在纵向上,根据监管对象生产地、加工地和销售地的范围合理的划分监管机构在中央和地方的事权范围,从而减少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法效果。根据监管对象的特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属于中央的事权范围,食品则应是中央或地方的共享事权。整篇文章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之后,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认真研究后,指出了该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带来的不良后果。第二部分:从宏观的高度提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改革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权责一致原则,进而提出了在体制改革中应该遵循的三项具体要求。第三部分:针对横向上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查找国内外的各种立法例,采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和文本分析法,通过立论和驳论的结合来论证我国应采取统一的种类监管模式,实现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从农田(原料)到餐桌(产品)全过程的监管。然后根据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监管对象自身的特点,提出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应该由农业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由质监部门负责。最后阐述了农业部门和质监部门的机构改革方式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享有的具体的监管权。第四部分:针对纵向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中的问题,同样采用立论和驳论相结合的方法来论证我国应根据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地、加工地、销售地的范围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然后根据监管对象的特点指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属于中央的事权,而食品应属于中央或地方的共享事权。最后阐述了中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等配套制度的改革方向以及食品安全具体的监管权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