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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具有国体与政体双重含义。在国体层面,宪政意味着民主,即人民主权。这是宪政的实质,也是宪政的前提和基础。在政体层面,宪政则意指在民主的基础上,一整套主要以宪法为表征的确认民主、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制度规则及其运行。这是宪政的形式。完整的宪政含义应当是国体与政体两方面含义的结合:离开了宪政的国体实质,宪政一定是虚假的;离开了宪政的政体形式,宪政必然是虚妄的。作为西方政治文明的成果,宪政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闯入中国人的视野并被当作一种救亡图存的“工具”加以接引。因此,宪政之于中国人,并非一种植根于自身文化土壤之上对民主、自由、人权的“价值”诉求。不仅如此,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之前,中国的宪政追求者只关注西方宪政的政体形式,对其阶级实质却未能洞察;在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之后,早期共产党人虽然开始认识到宪政的本质与形式之分,但由于争得民主、解决本质问题的急迫性,又对宪政作了几乎等同于民主的“中国式”解读,宪政的形式问题未能受到足够重视。本文突破既往陈独秀研究中对其思想发展采用的“三分法”或“四分法”历史分期,结合具体时代环境和个人思想特点将陈独秀的宪政思想划分为新文化运动初期、建党前后、国共合作时期、大革命失败后以及晚年等五个时期。在此基础上,以宪政的双重含义为分析框架,运用哲学、历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系统梳理陈独秀一生在不同历史时期宪政思想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探析陈独秀宪政思想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与所处时代环境的关系,客观认识和评价陈独秀宪政思想并发掘其当代价值。本文认为,陈独秀的宪政思想正是伴随着他对宪政双重含义的理解与把握而不断演进。在新文化运动初期,陈独秀胸怀“真国家”理想,对西方立宪政治大加赞赏并竭力鼓吹,但其言说中论及的只是议会制、多党制等政体形式,而对资产阶级宪政的阶级实质、资产阶级宪政在国体与政体上的“分离”,尚未加省察。建党时期,陈独秀迅速成为一名马克思主义者并开始认识到资产阶级宪政之国体与政体的“分离”,于是对资产阶级的虚假民主及其立宪政体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进而追求一种建立在真正的民主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宪政,并提出了“劳工专政”加“民治”政体的宪政方案。国共合作时期,陈独秀的宪政思想因其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民族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关系的理解错误而方寸渐乱:他既要坚持“人民民主”这一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来造就宪政之“国体”,他又要寻求在国民革命的现实斗争中利用“国民会议”这一资产阶级宪政之“政体”形式,他还要思考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将宪政的“国体”与“政体”结合起来。正是在这样的坚持、寻求与思考中,陈独秀的宪政思想开始显露出彷徨和犹疑,立论也常有矛盾之处。大革命失败后,陈独秀面对中国陷入国民党军事专政的现实,方面对宪政的国体表现出更强烈的关切,深感不推翻反动阶级的统治,实现广大劳苦民众的统治,民主宪政根本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却因对形势的悲观估计,转而试图通过国民会议式的和平道路来实现社会主义宪政。晚年时期,陈独秀虽已远离中国政治革命的漩涡,但依然未停止对宪政的执着追求。对斯大林时期苏联政制的批判与反思,反映出他对社会主义国家在确立了民主的国体之后应该如何建设宪政的深入思考。虽然陈独秀经过“沉思熟虑了六七年”之后的见解对民主作了抽象化的理解,但他关于民主与社会主义、制度与个人、权力与权利等关系的一系列正误交织的见解,对于当下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而言,确乎提出了一个相当严肃的问题:如何将国体与政体有机统一起来?今天,我们站在历史的角度审视,陈独秀宪政思想的生成、发展和演变,是时代历史条件和个人主观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陈独秀探求中国宪政之路的艰辛历程,如同他跌宕起伏的人生,正误交织、瑕瑜互见。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必须合理借鉴早期共产党人的宪政思想,认真处理好宪政之国体与政体、价值与工具、世界性与本土化、制度与个人等诸多关系,才能真正有所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