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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重要犯罪之一,它是一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这种犯罪行为的蔓延和扩展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拐卖人口罪,这样就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了拐卖人口罪的犯罪形式、犯罪构成以及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有法可依。后来,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城乡二元经济的深化,人们的思维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80年代开始,妇女、儿童已成为了不法分子的主要犯罪对象,90年代以来,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起来。我国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一次新的修订,取消了拐卖人口罪,出台了一项新的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理、身体条件相对都较弱,而且自身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都较低,因此成为犯罪分子重点侵害的对象。从本质上来说,拐卖妇女、儿童其实就是把妇女和儿童当成一种商品来进行交易,这样不仅对妇女、儿童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还会破坏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近年来,我国针对此罪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和司法解释,但由于现实中的犯罪活动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就对我国立法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立法活动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进行认定:首先,本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选题来源、依据、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进行了简要的阐述和分析,同时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问题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进行了说明。笔者力图寻求到较适合的理论依据和研究方法,更好的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究。接下来,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特点,出现的原因以及带来的消极影响等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便大家能够更好的理解这项罪名的重要性和危害。其次,本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和剖析,笔者通过山西黑煤窑事件、拐卖两性人事件、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等案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拐卖14周岁以上的男性、两性人、亲生子女)进行扩大性研究。再次,笔者主要对司法实践活动中拐卖妇女、儿童罪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包括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绑架罪的辨析,以此便于我们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更准确的认定。最后,本文针对我国现有的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法律规定的局限性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即扩大犯罪对象、准确认定中间人的性质、规定法定从宽情节等。笔者试图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认定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寻求找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更好的途径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