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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由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法律主体组成的社区。在一个家庭中,各种家庭成员关系都是以夫妻关系为根基的,丈夫和妻子的关系是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中心,也是所有亲属关系的根源,而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家庭和谐稳定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丈夫和妻子的财产关系,不仅涉及到平等地位的丈夫和妻子之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紧密相连,涉及第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安全。所以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夫妻财产制度的规范。我国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的相关内容中。该条确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这一重要夫妻财产制度,并就谁来约定,以何种形式约定,约定的类型、对外产生的效力等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赋予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约定夫妻财产的权利,是婚姻立法的一大改进。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个人财产的增加以及新类型财产的出现,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并不能满足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际操作困难,其中关于约定的类型、生效要件、成立时间、生效时间、约定范围及是否允许变更撤销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规定太宽泛不具体,相关内容不明确,实际适用起来困难,满足不了当代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主客观需要。围绕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上的不足以及现有的社会环境,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综合外国相关立法,本文提出了确立开放式约定财产制类型、明确具体条件、允许变更、撤销或解除、建立对外公示制度、确立基本原则等方案,希望在未来的立法上夫妻约定财产制能获得更多关注,在内容和制度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