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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顺应时代潮流,现代高效政府必须要具备的制度,其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构建了一条可以互相沟通的桥梁,使双方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展开对话,解决冲突,有利于行政的发展。但由于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时间比较短,对其研究不够深入,未能与我国的实际完全结合;另一方面我国历史存留的封建人治思想一时难以彻底清除,无法真正摆正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导致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之一就是关于行政听证代表的一系列问题,亟需解决。 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由各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的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制度,作为参与主体的各方当事人尤其是传统上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一方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果该部分代表选择不恰当、权力行使不充分,则将直接影响到听证的最终效果。我国目前关于行政听证代表在选择以及保障权利实现等方面确实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制约着行政听证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成为行政听证制度发展的瓶颈所在。“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更是着力构建更为完善的行政政府,行政听证制度作为其中核心制度之一,更是发展完善的重点,如何突破其目前存在的瓶颈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于行政听证制度中的听证代表相关事项作出具体详细的科学立法,使其在完善法律的保障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现,加快我国行政公开、政治民主的发展进程。 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目前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以及现状,表明听证代表制度是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第二章是行政听证代表概述。对行政听证的概念以及作用作了说明,进而阐述听证代表的产生与种类,说明其发展的价值和我国的现状。最后为了能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行政听证代表制度,也别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德国三个国家行政听证代表的相关规范和实践。第三章结合第二章中我国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听证代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听证代表选拔机制不完善,而且听证代表参与听证的程序也不完善,其权利去法得到有效的实现,听证笔录效力也受到很大限制,以及对于听证代表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第四章在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行政听证代表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主要分为四点:行政听证制度本身结构不完善,公民参与行政听证的意识不强,执法部门官本位思想过于浓厚,政听证代表自身素质制约了其代表作用的发挥。第五章为全文的核心,主要提出了保障行政听证代表遴选与地位的措施。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措施:完善行政听证代表制度的相关法律以及制度构建;完善行政听证代表的遴选制度;完善行政听证代表的各项权利以及实施措施;完善追究听证代表相关法律责任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通过这四项措施将在我国构建完整的行政听证代表制度,促进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全面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