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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公用事业的改革应该依据中国现实国情进行,并与当下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制度问题相关联。在这种思路下,公用事业改革的一个内容就是改变当下公用事业中政府定价机制,实现政府与公用事业行会(协会)或者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以解决本土化的公用事业价格问题,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由于政府部门自身存在利益追求,且其定价行为关涉到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民众的社会福利,因此,对于这种政府定价行为该如何界定、其定价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依据何在,以及对其如何进行有效规制等,是铁路、航运、邮电、电信、电力、自来水、煤气等公用事业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我国公用事业中政府定价行为法律规制上存在着很多不足,这需要我们参照国外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公用事业中政府定价行为法律规制实践,并且考虑我国公用事业的垄断性与行政性的双重特性,在对政府定价行为进行完善时,前先要注重在宪法框架下实现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与公用事业特别法之间的协调;其次要关注在立法、司法等层面上实现规制上的重构。这种重构包括对于能够引入竞争的行业或部分业务需要放松政府定价管制力度的行业,可以进行间接调控,如采取指导价、最高限价的形式,以便于为公用事业提供更加广阔的竞争空间;对于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则要求政府依照合法的程序进行定价,并兼顾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同时,对于放松管制的行业,政府依旧要从其他方面实施经济性管制并适当的加入必要的社会性管制,从而确保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