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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因其持续时间较长且极具隐蔽性,反垄断执法机构较难发现。即使被发现,对其调查、认定也可能耗费大量的执法资源。为了有效地打击垄断协议,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应运而生。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款可视为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重要法源,一项如此复杂的法律制度仅用一项条款规定,足见其粗陋。即使有部门规章的细化规定,仍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宽恕制度的具体内涵、运行基础、规范意旨、相关法律规范的缺陷、宽恕制度的实施困境等。通过比较美日欧三种立法例可知,在界定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内涵时,除了需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以外,还需要考虑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实践经验、现行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历史传统等因素。接着,从“囚徒困境”理论中分析可知,威慑适度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乃是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必要的运行基础。但仅此一项是不够的,还需要透明确定的反垄断宽恕法律规范、严密高效的反垄断执法制度共同织就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基础之网”。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规范意旨何在?这主要得从立法背景、法律条文本身以及法律规范体系中分析。由此得出,其核心规范意旨为有效地查处案件、节约社会资源;直接规范意旨为获得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及其重要证据、经营者保护自己的工具;一般规范意旨则与《反垄断法》第1条一致。事实上,自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创设以来,褒贬不一,如实施效果、有违伦理道德等。但经过一番制度评判发现,虽然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看似存在鼓励经营者违背契约精神的情形,但是从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必要限制、法的阶级本质和社会契约理论分析,实质上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乃是出于对契约精神的尊重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从而为立法者所接受。虽然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因其告密行为而有违伦理道德,但是又因反垄断法宽恕制度能够有效地打击垄断协议,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福利,追求整体经济效益,从而得到法律的肯定。这是利益权衡后所作出的取舍。此外,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也有其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社会福利以及提高执法效率三个方面,从而为制度的合理性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对于一项法律制度的研究,有两大着眼点:法律规则及其实施情况。于此,考察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现行法律规范,从中发现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适用条件简略不清、法律后果规定粗略、专有程序制度阙如等立法问题。然后,考察上述法律规范的具体实施情况。从选取的13个典型案例整理中发现,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存在反垄断法宽恕制度发现垄断协议的功能受限、宽恕主体的消极条件及其数目适用标准不一、申请者配合义务与停止违法行为要件适用混乱、行政处罚减免制度对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冲击的实施困境。对于这些困境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包括:宽恕法律制度的供给不足、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的威慑力不够、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欠佳。面对上述诸多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立法和适用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第一,健全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实体规范,包括限定适用范围、明确适用条件、合理设计宽恕待遇等内容。第二,构建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程序制度,包括事前咨询制度、标记制度、信息保护制度等内容。第三,完善反垄断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完善反垄断行政罚款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效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