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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海洋法公约》的海盗行为在定义上的明确性以及该定义对国际上有效打击海盗行为等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充分性,研究提出了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建议。本文首先提出了打击海盗行为存在的国际法问题,然后从法律角度对涉及海盗行为的国际法律规范的有关定义进行了分析和对比。研究内容主要有:(1)《海洋法公约》的海盗行为在定义上的明确性,以及该定义对国际上有效打击海盗行为等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充分性;国际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定义对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借鉴意义;(2)IMO第A.1025(26)号决议定义的“武装抢劫船舶行为”对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借鉴意义;(3)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定义的“非法行为”对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借鉴意义;(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XI-2章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定义的“保安事件”对重新定义海盗行为的借鉴意义;(5)上述定义之间的关系,以及上述国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6)海盗行为等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管辖权。分析表明:(1)《海洋法公约》的海盗行为在定义上不明确;(2)该定义不能满足国际上有效打击海盗行为等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需要;(3)应结合国际习惯法上的海盗行为定义、IMO第A.1025(26)号决议的武装抢劫船舶行为定义和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非法行为定义对《海洋法公约》的海盗行为进行重新定义,扩充构成海盗行为的犯罪行为,删除海盗行为定义中的“为私人目的”,取消海盗行为的两船原则,扩大海盗行为的范围以及海盗行为条款的适用范围。本文提出,应将海盗行为定义为一定条件下的“海上非法暴力行为”,并对“海上非法暴力行为”按照广义上的“暴力行为”概念作出解释。本文还提出,对海盗行为仍然适用普遍管辖权,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在一国的领海内适用海盗行为条款,对该国领海内的某些海上非法暴力行为适用普遍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