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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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一类极端淫秽、下流的犯罪行为,不但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正常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与强奸罪在罪质上是相同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 本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离出来独立而成的一个新罪名。但相对于强奸等犯罪在理论研究上探讨较少,对该罪目前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为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一定困难。本文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就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基本问题作出研究与探讨。 第一部分为该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特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在各种刑法教材上基本统一;在犯罪构成上,本文从四个方面详细进行了论述:(一)本罪的客体特征。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和世界上多数国家(地区)一样将本罪和强奸罪规定在一起,视为侵犯他人性自由权的犯罪,侧重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社会管理秩序”能否成为本罪的直接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并不必然为本罪所侵犯,本罪的客体应界定为单一客体,即侵犯了妇女的性自由权。2、犯罪对象。国外多数国家对强制猥亵罪的行为对象未作特别限制规定,而我国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仅限于妇女,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把年满14周岁的男子排除在外,则存在缺陷。(二)本罪的客观特征。违背妇女意志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猥亵或侮辱妇女。本文就以下几个争议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1、如何理解和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本罪的违背妇女意志,是对本罪客观行为的理论概括,认定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要建立在该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分析基础上,对两者的理解密不可分。2、如何理解本罪的强制行为。多数情况下作为本罪手段行为的强制行为有:暴力手段、胁迫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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