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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婚姻关系中的人力资本,逐渐成为理论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现行《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外,诸如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等具有可期待利益的特殊资产并未明确规定。然而,现实生活的离婚案例中,却出现了诸多为了一纸证书而要求分割财产的诉求,这让裁判者一时找不到适用的法律依据。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执照等实际上只是人力资本的外在表现形式的载体,它们实际上代表的是持有者个人的知识和能力。讨论婚内的人力资本的性质,其本质不在于是否明确这种资本为财产,而在于正确认识离婚夫妻因人力资本的投入而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在离婚时,一方人力资本积累增加,另一方却付出了过多的家务劳动和为了家庭而放弃了更好的职业利益机会,贡献方的付出和牺牲容易导致其在离婚后陷入经济困境和就业压力。因此,正确认识因婚内一方获得的人力资本引起的争议的本质,寻求合适的处理方式,对于理论和实务都尤为重要。本文以关注婚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的性质为切入点,提出了关键在于认识到因一方获得人力资本导致离婚双方利益失衡而引起的生活能力和经济地位差距拉大的观点,通过在离婚救济制度中进行合理评价,肯定贡献方的家务劳动价值付出,公平弥补职业机会利益的损失,同时通过剖析我国现有的对婚姻关系处理的相关规定,借鉴域外相关的立法例,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对于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建议和立法设想,以达到真正实现夫妻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的合理配置。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共分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章,婚内人力资本贡献方离婚救济的先决问题。首先引入“人力资本”这一词汇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其内涵和外延,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本文对婚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的界定。接着剖析关于该人力资本的性质及处理方式的不同观点。本文关注到两种观点的立足点并不一样,“财产说”的立足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是关于夫妻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取得的一种积极行为。而“非财产说”的立足点在于离婚后权利救济的范畴,其实质是对人力资本投资的劳务贡献方的价值评价和牺牲自己的市场价值而造成的个人职业机会减少的关注,是关于离婚弱势方提供帮助的消极行为。本文赞同消极处理的做法。第二章,婚内人力资本贡献方离婚救济的依据。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推出该问题的深层实质。论证救济的基础,即由于该人力资本的提升是以对方配偶的贡献为基础的,并且该人力资本的贡献方造成两部分的损失:一是因家务劳动的超额付出无法得到合理评价所造成的损失,二是因付出时间和精力而丧失的职业机会利益的损失。因此,通过在离婚救济制度中进行合理评价,肯定贡献方的家务劳动价值付出,公平弥补职业机会利益的损失,以达到真正实现婚姻法上的实质公平,利于真正实现离婚自由。第三章,婚内人力资本贡献方离婚救济的相关规定。该部分先对我国婚姻法中现有的与利益失衡救济有关的两大制度和一大原则进行简要介绍,提出我国在对人力资本贡献方进行救济中存在适用困境。同时,考察域外有关的立法例分析,发现各国在针对离婚时双方的经济能力和生活差异都存在相应的救济方式,启示我国应关注因一方人力资本提升而导致的离婚双方的利益失衡状态。第四章,婚内人力资本贡献方离婚救济的完善建议。针对这种婚内人力资本导致的离婚双方利益失衡而对贡献方进行救济的方式选择,肯定贡献方的家务劳动价值付出,公平弥补职业机会利益的损失,一是完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扩大适用前提和补偿范围,二是考虑借鉴国外的扶养制度完善现有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