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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中,反垄断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法律之一,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被誉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经济宪法”、“经济法的核心”。在我国,经过20多年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确立和维护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体制追求的直接目标,竞争自由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石之一。没有竞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和市场体制。因此,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和自由竞争秩序的反垄断法理所当然应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市场规则还不甚健全,市场结构还不甚完善,因此诸如大企业为谋求市场垄断地位而进行的企业合并行为、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企业联合限价、联合限制生产数量、相互分割销售市场、企业间通过订立垄断协议限制竞争的现象频频出现。在经济管理体制处在由计划向市场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转变及其管理模式的变革远未完成,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源于政府方面的行政垄断现象十分严重。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各种非法垄断行为的制裁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法规等,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只是简单地采用民事责任加行政责任的方式,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系统性且过于原则,立法技术也不严密,执法主体设置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这远远不能适应限制与禁止非法垄断行为的实践需要。综观现代国家的反垄断法,大多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来规制非法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能否有效地得到实施,即国家能否有效地保护竞争和抑制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建立一个反垄断法的责任制度对违反行为进行有效地制裁。 本文对国内外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后,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