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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三章。 在第一章中,主要阐述了合同无效的概念、特征,并进一步分析了合同无效确认的其他问题。所谓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它不是依法订立的。合同无效的认定 ,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合同无效与其他相近的概念是有区分的,合同绝对无效和合同相对无效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无效的违法性;合同无效具有不得履行性;合同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无效;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表现在我国《合同法》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归入可撤销的合同范围,这就实际上将撤销的对象主要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从广义上来说,意思表示不真实也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也是违法的,但从狭义上来说,意思表示不真实毕竟不同于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在这一点上,可撤销合同与合同无效是有区别的;合同无效与恶意抗辩的区分表现在如果是绝对无效,则恶意抗辩人也可以主张无效,如果是相对无效,则对恶意抗辩人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合同无效和合同不成立的区分表现在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法律后果等几方面是有区别的。合同无效具有违法性、自始性、当然性的特征。合同无效确认的一般根据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国家<WP=57>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据以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根据中的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定,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才产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确认的其他问题是指合同形式违法、合同动机违法、合同行为违法、合同部分违法等是否应确认为合同无效。第二章中分别论述了合同绝对无效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合同相对无效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合同部分无效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绝对无效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序良俗的合同,确认无效不应受时间的限制,原因是合同无效的确认是一个事实的确认,而不是时间对于权利的限制;对合同无效的确认适用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对合同无效的确认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才符合社会整体的法秩序;主张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一定必然破坏交易安全。合同相对无效是指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各方产生约束力,并有义务在撤销期间内如约履行合同。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撤销合同,而应当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加以撤销或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得加以中断、中止或者延长。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撤销权即告消灭。可撤销合同于除斥期间内被撤销或变更后,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撤销或变更的效力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在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是该部分相对无效,或导致整个合同相对无效,属于<WP=58>可撤销或变更,当事人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变更权。如果该部分绝对无效,不受时效的限制。在第三章中,从对内、对外两方面论述了合同无效后的法律效果,针对这两方面学理上的不同观点进行简单的阐述、介绍,力图使该部分的介绍全面、清晰。合同无效的对内法律效果表现在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文中对合同无效与返还财产;合同无效与恢复原状;合同无效后恢复原状的范围;合同无效后恢复原状的危险负担;合同无效后恢复原状的排除;合同无效与赔偿损失等几方面做了论述。合同无效的对外法律效果表现在合同虽然属于绝对无效,但仍然存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我们有必要透过善意取得制度,以其背后的“公信原则”作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础。在善意第三人信赖受让人享有的债权为真实有效的债权,而为清偿的,为保护交易安全及权利外观起见,亦应对其提供同样的保护,此亦为“公信原则”之表现。因此,在合同无效场合,善意第三人即使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获得保护,亦应当依据“公示公信原则”保有其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