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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类历史活动遗留下来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或技术价值的,且符合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历史文化遗产。私人文物是公民个人收藏且合法所有的文物。由于私人文物既涉及公民个人的民事权利,又涉及国家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私人文物除了作为一般的物可以适用民事法律制度之外,还适用文物之特别法---《文物保护法》,面对公法与私法的双重适用,私人文物所有权难免会遭受侵害。所谓私人文物所有权,就是个人对自己合法收藏的文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在双重法律困境下,完全的所有权变成了有限权利。面对私人文物所有权人处于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我们为其寻求法律保护势在必行。本文正是从此角度出发,分五个部分对私人文物所有权保护制度予以探讨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是概述什么是文物、私人文物和私人文物所有权,从而为后文的论述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私人文物所有权的取得制度予以论述。该部分分别从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个方面展开,揭露出我国法律对私人文物所有权原始取得制度规定的空白和私人文物所有权继受取得制度上存在的弊端和缺陷,并指出对私人文物所有权原始取得制度做出规定的必要性,以及需进一步对私人文物所有权继受取得制度进行合理调整和规范。第三部分详细讨论了私人文物所有权登记制度。该部分论述是在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进行的。我们认为我国私人不可移动文物应该在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建筑登录制度。对于私人可移动文物登记制度,应依情况而定:对私人收藏的非馆藏文物不予进行登记,而对私人馆藏文物进行登记管理。第四部分介绍了私人文物所有权现有流转制度的缺陷和弊端,并提出了合理有效的私人文物所有权流转制度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语,总地概述了文章的结构、内容和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