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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发达国家,未成人社会调查制度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未成人社会调查制度,但是由于法条规定的过于简单、粗疏,这就给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新的挑战和启发。文章试图通过理论分析与比较探讨相结合的方法探究未成人的法律规制。文章先是介绍了社会调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从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念谈起,社会调查制度来源于量刑前调查报告制度。其次,分析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它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最后,指出社会调查不同于品格证据和意见证据。第二部分是关于域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比较考察。文章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社会调查适用中的经验。分析了他们的共同之处和给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建立的启发:专门的立法、专门的少年法院、严格的程序保障、专门的调查机构和专业的调查员。第三部分则是对于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现状的总结。首先,介绍社会调查制度的立法情况。其次,各地在实践中都暴露出很多的问题,文章选取A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样本,将问题总结为四个方面:调查报告的主体、调查报告的内容、调查报告适用阶段、调查对象。最后一部分说出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制度,并结合各地实践经验,完善法律规定,形成系统完备的、可操作的法律体系,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未成年人司法,更加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主体、设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强制启动机制、设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适用、建立相应配套制度。解决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当稳步推进,不能操之过急。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治理的基本方针。相信未来有一天,社会调查制度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