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能犯的危险性”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的研究焦点之一。然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不能犯一直都是以理论形态而存在,并无关于不能犯的明确规定。通说观点认为,不能犯是未遂犯的一种,具有可罚性,但对于不能犯的危险性的判断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的思考却较为缺失。 首先,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现行的几种主要学说,认为我国现行的通说倾向于抽象危险说,并进一步分析了这种学说与具体危险说的特征及本质,论证了在我国应采取具体危险说的理由。 其次,通过比较三对危险性的概念:行为人的危险性与行为的危险性、具体行为的危险性与结果的危险性以及主观的危险性与客观的危险性,梳理并界定了不能犯理论中的危险性,明确了不能犯问题中危险性的判断。 最后,在考察国外有关不能犯的立法例的前提下,本文结合中国现行刑法典特色,论证了增设不能犯条款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具体构想,以期给予中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