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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近年来指导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的基本政策。它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潮流,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深层次的发展和进步。二战以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轻轻”“重重”两个方向走向,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适用较轻刑罚中较轻的条款,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适用较重的刑罚条款。死刑控制的简单理解就是控制死刑的适用。当今国际社会,死刑作为剥夺生命权的一种极端方式,已被全球约2/3的国家禁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成功的一个方面就是死刑复核权的收回,这在很大程度上对于死刑的适用起到控制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基本的刑事政策,死刑作为刑罚种类的一种,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自产生以来的确发挥着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比拟的保障作用(其对于社会秩序、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它的威慑力,尤其是死刑的威慑效果仍然是预防犯罪的特殊手段。建国后,我国的刑事司法一直没有真正摆脱过重刑主义的困扰,往往是社会治安状况一出现恶化情况,就倾向于求助严厉的刑罚制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必然影响立法机关对死刑政策的修改方向,死刑政策应该严格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该宽则宽,该严则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经济发展趋势,融入社会大发展的框架之中。死刑控制包括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其中立法方面的改革具有决定性、指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司法方面的控制能实际减少死刑判决数,两者相辅相成,齐头并进,促进死刑控制制度的全面发展。在立法方面,笔者提出控制死刑适用要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死刑的适用条件,重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建立死刑的特殊赦免制度等几点意见。司法改革方面,笔者认识到我国国民存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睚眦必报”的报应刑思想,司法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模式以及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包括自首等酌定情节的认定与死刑判决的关系,合议庭和审委会对死刑案件判决的影响等等。提出要树立文明的死刑控制理念,强化和谐司法理念,严格死刑的定罪和量刑程序,确保死刑案件质量,并充分发挥司法者在死刑控制中的能动作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努力控制死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