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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之下,商标已经成为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区分商品的必备要素,消费者通过对商标的认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甚至商品质量。我国商标相关法律制度也在逐渐完善,但是市场上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有商标的情况逐渐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将这种情况纳入调整范围后,我国商标共有制度成立。但是《商标法》只规定了商标共有注册取得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代表人制度,对于共有商标的相关理论概念、行使规则及保护措施等未作明确规定。如共有商标的取得方式,共有商标的类型,共有商标的转让及许可使用,共有商标权的行使等等都缺乏相关规定。国际上关于商标共有制度有更为具体的规定,《日本商标法》《美国联邦商标法》《英国商标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立法部分)》都有关于商标共有的相关规定,其中有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学习。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田霸”商标纠纷案为出发点,首先通过对相关案例的介绍及分析,发现案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部分商标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商标行为是否有效;二是部分商标共有人是否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商标;三是未经备案的商标许可行为是否有效。发现案件争议焦点后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律分析;其次分析了争议焦点引致的商标权共有人权利保护法理问题,即对商标共有权人转让商标份额,共有权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备案制度,共有商标许可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的质量义务等问题的分析;再次分析了英国、美国、法国和日本关于商标共有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对我国商标共有制度发展的启示;最后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共有权保护的相关理论应对,即明确商标共有的保护原则,明确商标共有的相关概念、完善商标共有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发生共有商标的侵权救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