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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网络公益热”逐渐兴起,网络公益承载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其行为的公益性、所涉及主体的多样性,都决定了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的必要性。政府对网络公益行为合法适当的干预,是网络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然而,在尚属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由于法规、体制和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政府对网络公益行为的管理并不成功,甚至可以说是管理缺位,导致网络公益行为的发展几乎处于原始的自生自灭状态,由此造成了较多的问题。本文以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理论、治理理论和网络社会化理论作为理论分析工具,以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研究法等作为研究的方法,通过分析政府网络公益行为管理的现状,认为其管理存在网络公益相关立法滞后;网络公益主体资格缺乏合理规范;政府对网络公益行为缺乏引导与调控;网络公益后续资金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个人隐私权难以得到保护等问题。通过借鉴美国、英国等国政府对网络公益行为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网络公益相关法律;完善网络公益主体资格制度;加强对网络公益行为的引导和调控;完善网络公益剩余款物的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构建网络隐私保护机制等方面,加强对网络公益行为的管理,从而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公民社会的良性运转以及国家的团结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