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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作为当代商事组织中最重要的模式之一,对于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在现代公司以董事会作为权力中心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董事义务制度的建立是董事治理中最为关键而基础的环节。其中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能够从源头上要求董事不论是在客观行为方面还是主观心态上都能恪尽职守,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二零零五年修订后的公司法,①虽然从西方引入了勤勉义务相关制度,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对其具体内容的明确界定,以至于在实施中难以追溯董事因其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基于目前《公司法》中董事勤勉义务在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督适用中的现状,本文的结构将做如下安排:第一部分:介绍董事注意义务的起源及其发展,在界定其他国家注意义务与厘清我国立法层面中所用董事勤勉义务的含义后,明确我国董事勤勉义务是从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中发展而来的,并说明董事勤勉义务在我国的起源和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主要解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董事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简单归纳就法律制度层面董事应在何种情况下负有勤勉义务。第三部分:对我国近些年来董事勤勉义务在司法实践以及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情况进行总体描述以及适用特征的归纳总结。第四部分:结合法律层面以及实践中的应用来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纳并予以类型化。第五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目前西方较多适用该制度的国家就其董事勤勉义务适用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从其内容、评判标准,以及在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时的解决路径等方面进行了概括介绍,并指出各国适用中有利于完善我国董事勤勉义务制度的借鉴价值。第六部分:分别从勤勉义务适用的角度出发,提出健全董事勤勉义务的立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的董事勤勉义务进行细化和补充、适时引入董事责任的限制机制等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