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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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这一法律制度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源远流长,它的建立和发展符合人类社会的道德取向和法律价值。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之下,人际间的互助总是存在的,这已是人类社会互动共进的形式之一。无疑这符合社会理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总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总能对所处的危险进行自我救助,这就需要有人主动地对其提供帮助,使其摆脱困境。纵观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在无因管理的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立法实践上,都日趋完善。相反,我国长期以来却对此制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通过历史的方法及比较的方法拟对无因管理制度作较全面、完整之探讨。除引言外,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无因管理概述。主要涉及无因管理的历史渊源、概念及法律性质、基本类型等三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无因管理的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规定,但作为近代民法中的一项制度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各国民法在对罗马法中具体、个别的无因管理诉权予以不同程度的抽象的基础上,建构了一般性的无因管理制度。在这一一般性制度基础上,又发展为各种具体的类型化实在。无因管理制度的产生、发展历经了由具体到抽象到抽象的具体的发展过程。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是混合的事实行为。从类型上看,无因管理可分为真正的无因管理与不真正的无因管理、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一般无因管理与特殊无因管理。第二部分,无因管理管理的理论根据。主要对关于无因管理的几种学说:准契约说、纯法定之债务说及利他主义说进行了介绍和评析,并提出了自己一点见解。本文认为,允许管理人这种干预他人事务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是法律基于社会连带、相互扶助之思想,对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之所以赋予管理人可以享有求偿权,而不仅仅是得到本人的赞美和感谢,主要是基于激励理论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的考虑。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人们很难不计利害,为别人着想管理他人事务,仅靠道德的激励远远不够,还需要提供别的激励机制。这个激励机制就是使管理人为助人行为支出的费用和损失可以得到补偿。此时,行为人既不会因助人行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又可以得到好名声,必然会乐于帮助别人。“自己享受利益者,使他人负担损失,是不公平的”。当管理人基于道德的倡导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作为受领利益的本人,不能作出反应予以偿还或补偿,就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必导致管理人虽不享受利益却负担损失,这当然有违公平正义。之所以要为管理人设定种种义务约束其行为,而不是由其道德观念予以约束,原因在于,首先,道德本身不具有强制性,管理人是否遵守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良心,具有不确定性,将本人的利益的保护完全依赖于一种不确定的因素是不公平的。其次,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道德观念相对弱化,为了自己利益、精于计算、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商人形象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处理双方当事人之间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大小的分配问题上,不同于准契约的视野,应更多的体现公正即对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给与同等保护。一方面为了激励管理人和防止遭受不公平的牺牲,赋予管理人求偿权;另一方面基于对本人不适当缩小的订立合同自由的补偿,应限制其求偿权范围(不包括报酬请求权),且管理人负较重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第三部分,无因管理的成立。首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在管理他人事务方面,对无因管理的事务范围、何为他人事务、以及事务管理的内容等分别进行了详细的辨析;在如何确定判断管理意思有无的标准问题上,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与探讨,通过对理论界并存的主客观他人事务说、动机与效果统一说、综合要素考虑说三种学说观点的分析比较,最终论证了以主客观的他人事务说作为此判断标准的合理性。其次,对与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相关的几个问题:主体条件、管理人是否有认识本人之必要、行为人在为他人利益行为时是否可以考虑自己的利益、无因管理是否需要有使他人负补偿义务之意思作了分析,以进一步明确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在无法律上义务方面,探讨了何为法律上义务,以及义务的范围及其界定等问题。最后,对几种常见情形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在该部分,本文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的两个方面:违法性之阻却、债的关系之发生,分别作出了详细、深入的论述。首先,关于违法性阻却问题,本文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适法”行为,可以产生阻却违法的效果,不能因管理方式或管理承担之不妥等违反无因管理人法定义务的“不适法”行为而改变对整个无因管理行为的定性。无因管理一旦成立,便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不真正无因管理外,真正无因管理,无论“适法”或“不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均能阻却违法,无因管理行为即非违法,当然排除侵权责任的成立。因此,纵然管理人于管理承担(开始),或管理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在法理上也不能构成侵权行为,而应认定为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其次,关于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就管理人一方之权利义务立论做出了详细的论述。管理人的义务主要包括:适当管理、通知、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等义务;管理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偿还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三项,其主张因管理事务承担是否适当而有所区别。当管理人为适当的事务承担或本人对不适当事务承担予以承认时管理人享有此三项求偿权,当本人对不适当事务承担不予承认时,管理人不享有求偿权;管理人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对自己的抽象轻过失负责,但在紧急管理时由于考虑到事出紧急,管理人难以慎重考虑,若要求责任标准过高,将使管理人因惮于权宜而贻误时机,置本人于无谓损失,管理人仅就故意与重大过失负责。第五部分,无因管理的比较法考察。在该部分首先考察了大陆法系各国及英美法系的无因管理的特点,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比较和评析。本文认为虽然两大法系无因管理在存在形式与适用范围上存在诸多不同,但二者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却是相通的。我国应选择大陆法系的做法建立明确的无因管理制度,并确立瑞士与日本的一元化体系。第六部分,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涉及了三个问题:首先,从无因管理在我国历次民法草案中的演变及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两个方面对我国法上无因管理制度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其次,剖析现行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认为由于立法者对无因管理制度不甚重视,只有简单的两条规定,未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最后,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针对不足对我国无因管理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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